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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业又迎利好!时隔七年证监会再出招,大幅下调券商保护基金缴纳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08

  证监会降低2019年度及2020年度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

  证监会消息显示,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进行调整,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参照执行。

券业又迎利好!时隔七年证监会再出招,大幅下调券商保护基金缴纳比例,总金额减少45%

  此举预计行业2019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8%,2020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45%。证监会表示,这将有利于更好发挥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减少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缓解疫情影响,更好支持证券行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上一次下调保护基金缴纳比例是在2013年。证监会当时规定,保护在200亿元以上时,4大类10个级别的证券公司将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缴纳金额将下降45%

  为增强证券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降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暂时性影响,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进行调整,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参照执行。

  证监会表示,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较为充裕,行业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此次调整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预计行业2019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8%,2020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45%,有利于更好发挥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减少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缓解疫情影响,更好支持证券行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与分类结果挂钩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与其分类结果挂钩,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根据此前规定,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级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超过30%时,所有证券公司按照0.5%的最低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含)以下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1%、1.5%、2%、2.5%、3%、3.5%、4%、4.5%、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投保基金使用范围扩大

  就在3个月前,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允许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实施流动性支持。

  近年来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成熟市场以及境内、信托业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长效、统一的流动性支持储备工具,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且可能外溢时,只能通过自救、寻求股东支持等市场化方式解决。为防患于未然,借鉴境内外成熟经验,允许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通过该项长效机制,可以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储备手段,进一步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夯实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础。

  规定明确了基金使用情形。当证券公司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且证券公司具有持续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

  规定同时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规定还强化了使用约束。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限制高管薪酬和股东分红等资本消耗行为,并提高后续投保基金缴纳比例。

  此外,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及投保基金公司对投保基金使用实施全程监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